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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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东旭、石晓娟、杜永莉、刘帅警、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郭东旭、石晓娟、杜永莉、刘帅警、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王慧娟: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33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王慧娟的银行存款25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史磊: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史磊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49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史磊的银行存款10006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李军:

本院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加力大酒店与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8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李军的银行存款5842922.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孔繁杰与被告张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繁杰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张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孔繁杰借款利息284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孔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杨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梅诉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黄和福、鲁美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26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和福、鲁美荣、史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黄和福、鲁美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27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和福、鲁美荣、史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内蒙古欧亚丝路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贺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金川开发区蒙洲机械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欧亚丝路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贺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0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杨良(曾用名:杨良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诉被告杨良(曾用名:杨良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20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挨东诉被告土左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98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李光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邵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687号原告张引弟诉被告原俊林、孙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云乌力吉诉被告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新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云乌力吉手机款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于世娟:

本院受理张超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于世娟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夏延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夏延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双喜:

本院受理乌日托雅桑德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寇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威丽诉被告寇刚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罗威丽与被告寇刚离婚;二、婚生子寇中鑫由原告罗威丽抚养,被告寇刚支付抚养费1300元/月,从2022年9月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寇刚享有对婚生子寇中鑫的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时间与地点经原被告协商决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寇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樊永胜: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樊永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樊永胜偿还借款本金292061.43元、分期手续费7339.03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588124.31元、滞纳金(违约金)14564.44元,共计欠款902089.21元。2.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4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906089.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乌兰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乌兰巴特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452.6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0.01元,累计81452.7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3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84452.7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刘雅:

本院受理的刘雅申请执行唐彦龙、张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彦龙、张丽娜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家园8号楼西段1层2015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网络询价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32924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839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唐彦龙、张丽娜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家园8号楼西段1层2015的房产,评估价为329240元,一拍起拍价为27985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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