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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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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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霞:

本院受理原告郑和平诉被告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平:

本院在执行魏明凤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4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内的1170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4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任二毛: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二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二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契税3756元,并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75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500元由被告任二毛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徐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向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契税3138元,并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13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300元由被告徐向琴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刘义:

本院受理原告康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兵耀、王志珍、崔永平、郝秉耀、武金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崔永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兵耀、王志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9893.42元及相应利息4741.01元,本息合计54634.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被告崔永平、郝秉耀及其配偶武金盘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杨兵耀、王志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李树河: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李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与被告张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傅天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赵龙祥:

本院受理原告青州英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龙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青州英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甜菜收获机欠款80000元,支付利息4877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支付以未给付甜菜收获机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被告赵龙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江西省邦洲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帅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杨美丽、张丙芬、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江西省邦洲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帅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杨美丽、张丙芬、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丙芬、张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马宇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382.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马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071. 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宇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赵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471.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02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4841.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971.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170.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58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李拯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张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3534.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082.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凤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王红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045.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137.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红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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