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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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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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光:

本院受理原告石俭华诉被告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何彦:

本院受理原告李相平诉被告刘瑞霞、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内蒙古左海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锋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3695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韩文韬: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强诉被告韩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文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永强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1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穆氏调味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2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穆氏调味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以7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穆氏调味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隋玉清、常少刚: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隋玉清、常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付叶楠、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3950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周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被告周凤玲、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赵东年:

本院受理原告赵存平诉被告赵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内蒙古宏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珍诉被告内蒙古宏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永春、张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剑惠:

本院受理原告罗明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孙永先、包哈申图雅、包玉良、霍敖敦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姜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诉被告姜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李彦焘: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军诉刘永智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方阁、李燕、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保林、王芳、李虎、白香荣、杨小平、刘慧敏、余利平、张翠连、赵雄鹰、李敏、赵侯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量、王瑞、王耀达、鲍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唐慧、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被告赵建国、沙日娜、杨文文、贡俊萍、李培宏、刘艳、李佳声、燕彩琴、唐慧、蔚伟、赵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赵欣、王锐、刘云、高树生、赵永平、张来喜、李永胜、刘文毅、温云龙、王海君、李志忠、陈毅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欣、王锐、刘云、高树生、赵永平、张来喜、李永胜、王旭、刘文毅、温云龙、王耀峰、王海君、李志忠、陈毅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李金海、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兰虎成、金候、白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玲、金世明、尚开平、李金海、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韩候怀、兰虎成、金候、白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于建军、赵淑梅、折志雄、刘丽华、刘星宇、田继才、倪霞、刘智、于杰、刘敏、高军、刘勇、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志忠、张宇欣、王志刚、张世亮、张青兰、马满福、吴忠祥、郭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胡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利忠诉被告陈国顺、胡向明债权人撒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082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撤销被告胡向明与陈国顺于2013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中的第7条,即:“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工程款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欠甲方欠款全部还清,以后工程、工人工资、苗条款以及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撤销范围以原告贺利忠享有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权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向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郑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476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97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杨成业、刘孝琴:

本院执行的唐慧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 2017)内0602执恢1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成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南路西、乌审街北、绿化带南天骄佳苑4-1-502号(合同编号:2010-9001003)的房产一处;2、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2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杨成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南路西、乌审街北、绿化带南天骄佳苑4-1-502号(合同编号:2010-9001003)的房产一处的市场价值为761741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杨琰:

本院受理原告贺小林诉杨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8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拴娥诉被告南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万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拴娥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2年11月2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拴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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