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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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郑安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汇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牛森: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培荣与被申请人牛森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孟根白拉、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付与被告孟根白拉、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包玉良、霍敖敦格日乐、孙永先、包哈申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通知书、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赵炯: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416733元,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改梅、刘玉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改梅、刘玉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74043.3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利息11332.42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贾世军、闫超:

本院在马兰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235号评估报告,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任敬爱:

本院在生药科园信海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94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通知你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有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张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姜伟:

本院执行刘健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联系不上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恢5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问飞祥、朱红梅: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的原告郝春光诉被告问飞祥、刘新美、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桥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永平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歇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151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及(2018)内092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921执1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8)内0921执1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网)。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桥梁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二、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桥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蒙K59108和蒙K59123的北奔牌汽车各一辆。三、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桥梁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374.01元。四、终结(2015)卓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海花、那顺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水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2018)内0525民特23号,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文国、刘文祥、刘文芳申请宣告刘文义死亡一案,申请人刘文国、刘文祥、刘文芳称,2016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刘文义在鲁荣渔51690号渔船上工作时,不慎意外落入海中失踪,对其进行搜救打捞后,未发现刘文义本人及尸体,对此情况,案发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边防派出所于2017年3月2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下落不明人刘文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文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文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文义情况向本院报告。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薛风桃: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张天喜、张春光、薛香桃、武亮、薛连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尹俊莲、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诉你们和谢向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

吴德柱、丁其木格、付德喜:

本院受理原告房丽艳与你们、被告崔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杨小平、刘慧敏、李智平、郝霞、张文良、杨凤琴、王飞、赵海先: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小平、刘慧敏、李智平、郝霞、张文良、杨凤琴、王飞、赵海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恢执13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张青龙、叶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宝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付建军、于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建军诉被告付建军、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付建军、于丽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海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二龙诉被告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海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2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焦占武、王桂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效良诉被告焦占武、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焦占武、王桂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李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效良诉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萍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李萍、焦占武、王桂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效良诉被告李萍、焦占武、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萍、焦占武、王桂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敖栓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69号原告陈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700元及逾期利息1437.24元(17700元×0.0058元×14个月,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3月25日),本息合计19137.24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敖栓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73号原告孙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600元及逾期利息941.92元(11600元×0.0058元×14个月,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3月25日),本息合计12541.92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李振:

本院受理原告崔晓丽与被告李道杰、李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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