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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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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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白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展辉、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白子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蒙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昌盛置业有限公司、白子云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祁三壮、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军诉被告祁三壮、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4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世旺、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勤诉朱学东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4号街坊1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4635号)。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第三人张世旺、王素梅负担。本院(2021)内0602执异342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姜再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奋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及由本次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偿还利息人民币80元整)、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王进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9065.89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916.57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3982.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侯志东、温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维新诉被告侯志东、温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5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的利息(47320元)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泉诉被告张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嘎毕日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刘娜诉嘎毕日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22823元(以5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6月9日起,暂计至诉讼请求之日2021年9月10日止,实际计算给付完毕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以及手续费共计12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暂计至诉讼请求之日2021年9月10日止,实际计算给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屈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郝二海与被告李小军、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郝二海借款本金373550元、利息410703元以及从2021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屈利军对被告李小军向原告郝二海的上述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屈利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小军追偿;三、驳回原告郝二海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8元,由被告李小军、屈利军负担11642.53元,由原告郝二海负担685.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5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包香春、吐布信: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香春、吐布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香春、吐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6964.35元;二、被告包香春、吐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0778.20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加50%计算从2022年4月6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4元,由被告包香春、吐布信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杜萨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杜萨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杜萨仁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877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杜萨仁满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任德勤:

本院受理原告师敏诉被告任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王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949号原告海俊诉被告王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400元及利息:12648元;本息合计:25048元。利息计算方式:12400元×0.02元×51个月(从2018年2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126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晓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83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两笔借款利息2667元,合计10967元;三、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四、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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