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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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陈凤友、罗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唐立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唐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锐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陈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志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罗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郝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福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史希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史希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永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永茂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冀召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7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裴连合:

原告石建广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裴连合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石建广吊车租赁欠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裴连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高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表诉被告高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宏归还原告高志表欠款3.5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高海表、孟永燕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8128.45元,本息合计¥88128.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王荣梅及其配偶陈苍苍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崔凯宇: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崔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梁燕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燕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史月表与被上诉人张俊生、李瑞刚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2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杨春苗: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武利与被上诉人魏霞、原审被告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荣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1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春梅与被上诉人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张洪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李庆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内蒙古浙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浙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73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马飞、刘丽茹、张旭韫、李永光、范春雪、赵子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刘丽茹、张旭韫、李永光、范春雪、赵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丽平、李文婕、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丽平、李文婕、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马顺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马顺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王春雷与被告马顺兰离婚。二、婚生子王喆随原告王春雷生活,被告马顺兰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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