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嵘、史迎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嵘、史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内蒙古额姞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额姞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杜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姜燕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刘向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刘江平、王睿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利萍与被执行人赵乌兰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57号]一案中,异议人赵乌兰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赵乌兰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潘玉怀:
本院受理银湛申请执行潘玉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85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潘玉怀:
本院受理王素文申请执行潘玉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43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刘金明:
本院受理执行刘金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3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拍卖刘金明所有的蒙A3P999大众牌汽车;京Q H22V6路虎牌汽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潘学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潘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学峰的银行存款17914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受理尚建平申请执行敖特根其木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225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永贵、赵桃女、赵心宽、赵挨贵: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永贵、赵桃女、赵心宽、赵挨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永贵、赵心宽、赵挨贵、武连珍: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永贵、赵桃女、赵心宽、赵挨贵、武连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俊伟:
本院受理刘振鑫申请执行赵俊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89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9)内0105执32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2019)内0105执32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大成恒金商砼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山西众力守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大成恒金商砼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内蒙古)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094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祁建荣、李兵、冯学冬、张俊英: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祁建荣、李兵、冯学冬、张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3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克利、刘玉华: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克利、刘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刘利军、裴艳: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利军、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4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4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杜显烘:
本院立案执行李喜旺与杜显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192号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缪希云:
本院立案执行王守元与缪希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乔林豹、高雅馨、戈俊山、杨志刚、索利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全龙、赵改生、赵伟峰、罗春燕、罗长祥、雷林枝: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1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王宏英、田家名、于惠、陶克: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2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海泉、韩海鸥: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4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王宁宁、武春彦: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4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冀瑞: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4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爱清: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4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郝霞、赵小军、李娜、刘志勇、胡慧娟: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5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