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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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谢光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亮亮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法被告给付原告代其清偿的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佟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荣诉被告你方、洪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155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2月9日至2022年7月9日,10000.00元×0.015元×77个月=11550.00元)以上本利合计:21550.00元;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那申乌日塔: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荣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化肥款1840.00元及利息1352.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5日,1840.00元×0.015元×49个月=1352.00元)以上本利合计:3192.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吉日木图、关永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宝龙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收购玉米尾欠款20600元;2、2022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同期银行月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齐常命: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齐常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齐常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尾欠款32600元。案件受理费计6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6元,由被告齐常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白长命、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庆与被告白长命、沙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玉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93号原告闫术诉被告包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买车尾款40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胡日查、海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14号原告杭梅荣诉被告包胡日查、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232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齐哈斯必力格(又名齐哈斯):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09号原告关玉瑛诉被告齐哈斯必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银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12号原告杭梅荣诉被告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75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邢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皇甫心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冯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宏(曾用名刘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冯启航(2016年7月16日出生)以及婚生女冯铭航(2019年7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以及女儿抚养费合计2500元,直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3、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共同分割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石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奎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苏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奎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为:50746.8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的4倍计算);2、请求贵院确认解除《东奎城市家园售楼协议书》,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5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奎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苏芳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杨根祥、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

本院在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玉柱、李淑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世英借款本金1852621.91元及利息4169769.73元(以借款本金1852621.91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玉柱、李淑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世英以借款本金1852621.9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在继承王彦飞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玉柱、李淑巧追偿;四、驳回原告乔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12元,由被告陈玉柱、李淑巧负担53318.63元,由原告乔世英负担129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玉柱、李淑巧负担。】及上诉状【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1254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尉俊秀:

本院在执行刘雨萱申请执行尉俊秀共有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刘雨萱与尉俊秀共同共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西苑小区C座221号房产;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总价为845583.6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贾美、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美、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79509.3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借款产生的利息27577.25元(以79509.36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6日(首期偿还之日)至2021年1月18日(起诉之日)产生的利息,后附利息结算明细表)以及2021年1月19日(起诉之日第二日)起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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