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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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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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平、张宝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宽诉被告吕建平、张宝通、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鑫、刘柯芳、薛呼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耀强、刘翠霞、畅晓宇、刘巧利、杜志鹏、王巧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耀强、刘翠霞、畅晓宇、刘巧利、杜志鹏、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耀强、刘翠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5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1072.73元,逾期罚息12517.24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畅晓宇、刘巧利、杜志鹏、王巧珍对被告张耀强、刘翠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7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0514.9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畅晓宇、刘巧利、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畅晓宇、刘巧利、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畅晓宇、刘巧利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766.59元,逾期罚息7017.7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2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对被告畅晓宇、刘巧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12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4059.3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刘长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长在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35991.9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长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6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5727.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31064.88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长在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刘长在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170056.85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贺敏: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春诉被告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为标准从应当还款之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郭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伟诉被告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玲诉被告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秀玲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95%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时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龙诉被告时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24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照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7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陶莉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莉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2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梁继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继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6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莲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王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璐: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89元,利息13192.74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3181.7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郭柯宇: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513.78元,利息37435.24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35949.0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冀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冀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948.26元,利息18960.6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43908.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阿丽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阿丽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998.18元,利息10198.77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5196.9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苏和: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94.63元,利息11996.7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1991.4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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