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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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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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柳树: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柳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20.42元,利息17514.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42534.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旭: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77.71元,利息5386.6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4364.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9.20元,利息13999.7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63998.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魏静: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魏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898.8元,利息9071.42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7970.2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文强: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245.78元,利息:5143.2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7389.0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文强向原告申请激活使用公务卡,至今逾期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景永青: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景永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508.47元,利息:17705.09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47213.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景永青向原告申请激活使用信用卡,至今逾期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黄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黄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20,468.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黄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欠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直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彭礼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彭礼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礼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9月15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15451.0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彭礼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欠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直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浩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9,998.94元及截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139,870.49元、应收费用53,921.54元,共计493,790.97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柳萍:

本院受理原告潘来枝诉被告柳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材料厂宿舍16号楼2层1单元中户房屋中漏水处;二、被告柳萍赔偿原告潘来枝修复厨房柜子、屋内墙体的费用1500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潘来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柳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王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0718.59元及利息1470.01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1229.1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 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雪莲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王雪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刘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红诉被告刘秀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小雨与被告秦文军、程龙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李友:

本院受理原告高四柱与被告李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朗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亚乐图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胡凤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9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兰富平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审查。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马牛牛、胡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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