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0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惠平、任丽霞: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惠平、任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文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玉钟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文俊称,其与被申请人李玉钟系夫妻关系,李玉钟于2011年3月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曾与申请人及婚生女以任何方式联系与来往。从2011年3月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李玉钟失踪。下落不明人李玉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李玉钟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玉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玉钟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杨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利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胜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于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东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云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玉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韩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高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任改珍: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任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改珍名下所有的蒙AU3N 29一汽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阿拉坦扎步、玉凤: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阿拉坦扎步、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清单、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阿拉坦扎步、玉凤名下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桥华世纪村居华园小区20号楼1单元5-6层1-501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琪诉被告姚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赛汉:

本研受理原告玛希巴雅尔与被告赛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董玉君、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董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慧英、赛罕区利毛五金店与被告许彦东、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杨毅帆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昌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邢威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王砚聪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崔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婧诉被告崔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罗峻岭诉被告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3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于瑾: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源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马春祥、李侠、于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4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阴发祥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梁燚伦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