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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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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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兴: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潘向宇:

本院受理潘向宇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拓源丰装饰工程与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3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赵英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龙、赵英英、郝林喜、杨军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英英(共有人:张海龙、郝林喜、杨军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商业2号楼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4月至2025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如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如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2022)内0105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霞诉被告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樊国强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卫蓉、杨建卫:

原告苏普阳与被告张卫蓉、杨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韩艳华:

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青春:

原告许建设与被告包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2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童辉:

本院受理的异议申请人李虎生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通知书等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届时未到庭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李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黑眼: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912号,(2022)内0121民初29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胡付善诉被告张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福柱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37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刘红兵:

原告陈瑞勤与被告刘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83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红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证咨询服务费共计84250.53元。二、驳回原告陈瑞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原告陈瑞勤负担642元,由被告刘红兵负担19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红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穆瑞强、苏美英、张文林、郭翠籽:

本院受理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张文林、郭翠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金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冀召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7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马丽娟、李耀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马丽娟、李耀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董利青、董秀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利青、董秀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袁成柱:

本院就申请人杨永清与被申请人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需对被申请人袁成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8号(祥龙小区2#商业楼整幢)房产进行测绘、价格评估,现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3日(周四)上午9点在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局301室(153段汇丰宴会厅对面)公开为本案选定测绘评估机构。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准时到场参加,逾期不到不影响选择机构工作的正常进行。

注: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摇号的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陈智慧、蔡丽新:

本院在执行张巧莲(去世)、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与陈智慧、蔡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他们,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20)内06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洪波、王英:

本院在执行袁守成(已去世)与王洪波、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国秀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陈国秀。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李凤飞、王巧秀:

本院在执行张巧丽与李凤飞、王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岐山、王兴伟、郭琼、何永刚、秦俊玲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巧丽变更为李岐山、王兴伟、郭琼、何永刚、秦俊玲,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张巧丽与李凤飞、王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岐山、王兴伟、郭琼、何永刚、秦俊玲。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李龙、张利军:

本院在执行刘治国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李龙、张利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勇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锦苑华府6号楼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119.76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252402.84元,申请人刘治国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4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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