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华、王红亮、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28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与被告李龙华、王红亮、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赵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任瑞杰诉赵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班雨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班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李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利强、鲁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引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利息1372129.42元,共计2367129.42元(从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年利率13.8375%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至今按照年利率13.8375%的150%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引弟提供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三公路北原甜菜站对门,房屋所有权证号01-18-07-00064;土地证号土左国用(土)字第0008381号;他项权证号201302314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37元,由被告李引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郝美珍、周秀生: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579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秀生、郝美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651.49元,本息共计78654.49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7日被告周秀生,郝美珍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签订了《士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周秀生,郝美珍向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并在合约中约定逾期利息及罚息。2019年12月27日起,该笔债权经过三次依法转让后,最终由次受让方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到原告名下,并且各转让方均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了该笔债权,(原告2020年3月10日在北方新报报登载了债权转让及向被告催收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公告,后又派人向被告催收)。现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于永利、赵美丽: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209号原告李梅女诉被告于永利、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刘青花、陈喜平:
本院在执行王三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1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刘青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编号:2015151112270000067740)的保险产品和陈喜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1998151101S11000003262、199815110 1S11000003301)的保险产品,及相关分红收益;(二)、(2022)内0602执122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以下事项: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申诉人刘晔与被申诉人石志强、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2.被申诉人张云飞、申诉人刘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审原告石志强借款本金500000元、截止2011年1月22日的利息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1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被申诉人石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申诉人张云飞、申诉人刘晔负担9625元,由被申诉人石志强负担1375元)、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正文第一页第二行“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晔(曾用名刘艳)”补正为“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晔(曾用名刘燕)”)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述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石志强、原审被告张云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武进忠、胡伟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西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追偿权损失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文明、柴巧林:
原告薛争气与被告王文明、柴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文明、柴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薛争气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文明、柴巧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乔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202799.46元,支付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54114元,以上本息合计256914.46元;2、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成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214934.14元,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3705元;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6211元,以上本息合计264850.14元;2、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张院东、赫建军、云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渊诉被告张院东、赫建军、刘涛、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6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轮胎欠款92380;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1462.17元(本金92380元,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本金92380元,年利率15.4%,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33.3元(以0.005元/天/本金计算违约金);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0.005元/天/本金计算违约金);6.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7.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判令各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黄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诉被告黄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武永昌、石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利钧诉武永昌、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要求被告武永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