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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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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海燕、促建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连海燕。侯建胜、侯梅、武瑞林、张丽、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连海燕,侯建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按照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上述款项偿还时需核减已偿还利息款916.09元;二、被告连海燕,侯建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被告侯梅、武瑞林、张丽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连海燕、侯建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河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大道西、治丰街南、经中路东D3-0-325(不动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临河区字第102051306850). D3-0-303不动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临河区字第102051306832)共2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全部债务:五、被告侯梅、武瑞林、张丽、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海燕,侯建胜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6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用500元,以上共计19846元、由被告连海燕、侯建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内蒙古南方宏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彬瑞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南方宏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彬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刘彬瑞不服该裁定,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刘彬瑞管辖异议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贾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文海成因与被上诉人贾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298号】,现依法向贾志强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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