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国家安全局、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任刚:
本院受理赵永峰诉任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韩志文诉耿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姚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李欣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宇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6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武文茂: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诉武文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乌日娜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891.68元;2、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洪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257号]一案中,案外人樊精隆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新华园小区2号住宅楼2层2单元201号(西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樊精隆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李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托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510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托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坚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510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云利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I 77号)一案中,异议人呼和浩特市天衡医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17)内0105执恢177号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内0105执恢177号《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宁秀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彩云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540号]一案中,异议人李景峰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景峰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刘文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弓旺与被执行人刘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3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文祥的银行存款59434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闫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闫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馨名下所有的蒙AEF067大众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浩特: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7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贾海平、张三三、段珍奎、王彩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7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范千恒、石爱枝、刘银虎、李恒在、段雪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8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郭茂盛、图那木拉、郭东利、段腾飞、段文生: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8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王红敬: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8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贾前柱、段连枝、段珍奎、王彩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傅晏: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宁银仙: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樊伟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郑埃红、刘春平、武召林: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郑埃红、刘春平、武召林: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0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陈琼英、王栓在、李永强、贺记召、郭青龙: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2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石油天然气工业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秉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姚家峰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