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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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利青、董秀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利青、董秀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丁海娟:

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与被告杜星、丁海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原告方对(2022)内05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内05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薛松涛、孙敬刚、万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丁海娟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贺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金川开发区蒙洲机械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欧亚丝路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贺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0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那顺乌日图:

本院受理原告丁利青诉被告那顺乌日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40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阿拉腾图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阿拉腾图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魏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文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文艳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9日的借款本金9678.94元,罚息、复利1257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魏文艳仍应按照《小额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班雨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班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7日

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146号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7日

马丽娟、李耀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马丽娟、李耀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于胜:

本院在执行李杰与于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何江英:

本院受理原告郝有明诉被告何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50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03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彭新桃: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彭新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93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彭新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804室(产权证号:124296;建筑面积:131.03㎡)房产一处;2、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彭新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804室(产权证号:124296;建筑面积:131.03㎡)房产一处线下评估平均值为8410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18606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折翠花与被申请人王永玲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永玲与案外人武龙(身份证号:152726198211272712)名下位于东胜区景山路2号万正明珠7号楼1单元1401房屋(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125392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二楼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张生花:

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2010151113449015010704)、(保单号:2000151101S40000010915)及相关分红收益;(二)、(2022)内0602执117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以下事项: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康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二利、康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商砼款1021350元及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1.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月利率按照0.5%计算:2.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0.5%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徐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伴女、苏娜、苏波诉被告徐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14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曹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刘永峰、吕红梅、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永峰、吕红梅、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永峰、吕红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7600.52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4314.19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500元;2.依法判令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对被告刘永峰、吕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339.53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5754.2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赵清、吴素芳、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赵清、吴素芳、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赵清、吴素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4547.78元,逾期罚息27984.9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赵清、吴素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对被告赵清、吴素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赵清、吴素芳、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111282.68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松布尔:

本院受理原告杨纹宇诉被告松布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2民初12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赵可伟与被上诉人李浩、高举、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967号民事判决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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