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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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振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振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李洪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扎拉根白拉、白图雅、树林:

本院受理的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通辽市兴茂农机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扎拉根白拉、白图雅、树林、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赵初一、本诉被告霍斯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初一、霍斯琴就(2022)内05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初一、霍斯琴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05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3、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上诉人向菊生、冉瑞红、冉仕位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王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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