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范丽君、赵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丁俊杰与被告范丽君、赵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丁俊杰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范丽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赵秀玲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被告范丽君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二被告承担;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李斌、吴晓英、李彩仙、杜三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顺和与被告李斌、吴晓英、李彩仙、杜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0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孙刚:
本院受理原告樊贵东诉被告孙刚、胡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3534元(违约金以损失金额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二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损失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5日违约金为273534);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08353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孙刚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冯旭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冯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冯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王静偿还借款本金16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贾援喜诉被告郭全、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郭耀君、武丽霞、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郭耀君、武丽霞、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耀君、武丽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36000元,逾期利息1101.66元,罚息及复利12874.28元,支付违约金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郭耀君、武丽霞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郭耀君、武丽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吴文刚、田海霞、杨苏雄、张小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刚、田海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895.88元,罚息及复利10720.86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文刚、田海霞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吴文刚、田海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郭耀君、武丽霞、杨苏雄、张小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杨苏雄、张小清、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杨苏雄、张小清、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苏雄、张小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860.71元,罚息及复利10708.65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苏雄、张小清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杨苏雄、张小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吴文刚、田海霞、郭耀君、武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赵永生、惠珍珍、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永生、惠珍珍、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生、惠珍珍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59992.82元,逾期利息1637.65元,罚息及复利19193.37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永生、惠珍珍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赵永生、惠珍珍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杜狗狗、王倩、赵和平、王春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汪元清、王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元清、王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元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26744元、给付2021年6月20日前拖欠利息、逾期利息共计2641734.72元,本息合计4268478.72元。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1414‰继续给付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元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王苹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中行综合楼1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31013304号,建筑面积155.88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30062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72元,由原告通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4615元,被告汪元清负担409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张永泉: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6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22)内0602执异5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内0602执异547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5行“法定代表人:韩波,系该公司负责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吴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页中倒数第8、9行“(2014)东民初字第732号”补正为“(2020)内0602民初49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贺宇:
关于原告石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黄志明:
关于原告王永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陈二平:
关于原告王成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王俊:
关于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2531、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靳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祥诉被告靳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靳福泉、阿腾花: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祥诉被告靳福泉、阿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