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辛志林、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154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询问。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建辉、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155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询问。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内蒙古南方宏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南方宏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彬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1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及(2022)内01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建伟、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156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询问。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温茹、王艳龙、王迪: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旺与被告温茹、王艳龙、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温茹给付蔡海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蔡海旺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为止,温茹已支付的利息1700元予以核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王艳龙、王迪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王艳龙、王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温茹追偿。案件受理费62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温茹、王艳龙、王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武志峰、张慧敏、武志成、银雅琴: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1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武志峰、张慧敏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7533.37元,本息合计¥97533.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武志明及其配偶张莉、武志成及其配偶银雅琴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刘生旺、王晶: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578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术、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晶、刘生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472.71元,本息共计78472.71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至2022年4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4日被告王晶、刘生旺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王晶、刘生旺向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并在合约中约定逾期利息及罚息。2019年12月27日起,该笔债权经过三次依法转让后,最终由次受让方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到原告名下,并且各转让方均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了该笔债权,(原告2020年3月10日在北方新报报登载了债权转让及向被告催收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公告,后又派人向被告催收)。现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云德章:
原告刘浩诉被告云德鹏以及第三人云利民、云德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156号]继承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云德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第三人云德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自其母亲和姥姥名下继承的土地流转费本金9390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34.33元(以93909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暂计94343.33元,并按上述方式计算至本利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姥姥白兰弟生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大儿子云利民,二儿子云德鹏,三儿子云德章,四儿子云德耀(2008年6月去世),女儿云世英。六人均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刘浩出生后随其母亲云世英落户于姥姥白兰弟户籍上至今未发生变动,户籍号为021049665.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农户承包本村土地共计60.12亩,多年来承包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动。2018年,老龙不浪村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确认原告及其母亲、姥姥均为该户承包土地共有人。2021年,老龙不浪村土地流转,被告云德鹏作为该户代表与老龙不浪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将本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其中的16.58亩流转给乙方(老龙不浪村委会),本次土地流转费352159.2元,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2021年11月,原告的姥姥白兰弟去世,2022年4月,原告母亲云世英去世。2022年5月,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将该笔土地流转费转入被告账户。原告的姥姥和母亲在世时,承包地已经流转,之后所得的土地流转费应当作为原告姥姥和母亲的遗产由原告本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当原告向被告索要继承的土地流转费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现该笔土地流转费全部存放于被告账户,被告拒绝交付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刘恒亮与被告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恒亮货款4248元;二、驳回原告刘恒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武志峰、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张莉、武志明、赵贵梅、侯海清、张慧敏、武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8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王成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丽与被告王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秀丽偿还借款本金705762元及利息(利息以7057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王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福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741.4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687.5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402.17元,以代偿款38741.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 47831.15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
9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高忠、韩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苗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忠、韩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苗基借款本金72200元,利息从2016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高忠、韩桂琴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忠、韩桂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刘梦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吴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郭正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赵丽娜:
关于郜瑞峰申请执行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丽娜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可可花园A区11号楼-仓储-103号车库一间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内景通估字[2022]第0167号评估报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3314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此房产进行拍卖及以物抵债等司法程序。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