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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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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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彩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彩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6日

吕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素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6日

孙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成恒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刘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吉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冬军、托克托县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许培东、韩玲娜:

上诉人刘志广与被上诉人许培东、韩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贺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6日

张官堂: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官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张官堂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内?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吉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利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6日

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幸福支行与被告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幸福支行与被告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幸福支行与被告曹敬春、曹日春、王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霍永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霍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乌弄其、乌日嘎、娜布其、达来巴特尔、额尔登朝鲁: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乌弄其、乌日嘎、娜布其、达来巴特尔、额尔登朝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陈乐、张付喜、李咏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汇支行与被告陈乐、张付喜、李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6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刘奋清、王俊英:

本院在执行王有华与刘奋清、王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85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内0602执857号之一、二执行裁定书(冻结),(2022)内0602执8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高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强诉被告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高亮给付原告张文强沙浆欠款364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高亮偿还原告张文强以欠款本金364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秦峰、邬杏枝、李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春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申请人杨艳红名下登记的35处房产;二、网询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如下:1、东胜区滨河佳苑4-3-403号网询参考价744959.14元;2、东胜区滨河佳苑5-1-1803号网询参考价773619.60元;3、东胜区滨河佳苑1-1-1702号网询参考价838338.80元;4、东胜区滨河佳苑1-1-1402号网询参考价837725.80元;5、东胜区滨河佳苑1-1-1302号网询参考价837112.80元;6、东胜区滨河佳苑3-2-1302号网询参考价850032.84元;7、东胜区滨河佳苑3-1-302号网询参考价820821.12元;8、东胜区滨河佳苑4-1-1402号网询参考价885097.06元;9、东胜区滨河佳苑1-1-1403号网询参考价907900.73元;10、东胜区滨河佳苑3-2-601号网询参考价909497.16元;11、东胜区滨河佳苑3-2-2101号网询参考价921132.81元;12、东胜区滨河佳苑3-2-403号网询参考价1034084.29元;13、东胜区滨河佳苑3-1-401号网询参考价1008690.69元;14、东胜区滨河佳苑3-1-601号网询参考价1003907.54元;15、东胜区滨河佳苑3-2-2103号网询参考价1026247.74元;16、东胜区滨河佳苑3-1-301号网询参考价1005866.30元;17、东胜区滨河佳苑1-1-301号网询参考价1135550.05元;18、东胜区滨河佳苑1-2-2003号网询参考价1145395.55元;19、东胜区滨河佳苑1-2-2103号网询参考价1129004.29元;20、东胜区滨河佳苑1-1-1103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1、东胜区滨河佳苑1-1-1303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2、东胜区滨河佳苑1-1-1703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3、东胜区滨河佳苑1-2-1703号网询参考价1147857.76元;24、东胜区滨河佳苑1-1-2003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5、东胜区滨河佳苑1-2-501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6、东胜区滨河佳苑1-2-802号网询参考价840769.68元;27、东胜区滨河佳苑1-2-902号网询参考价840769.68元;28、东胜区滨河佳苑1-2-2001号网询参考价916550.81元;29、东胜区滨河佳苑3-1-1203号网询参考价903178.83元;30、东胜区滨河佳苑3-2-802号网询参考价828253.80元;31、东胜区滨河佳苑3-2-303号网询参考价995517.96元;32、东胜区滨河佳苑3-2-1803号网询参考价1005456.50元;33、东胜区滨河佳苑4-2-1602号网询参考价843445.12元;34、东胜区滨河佳苑4-3-2101号网询参考价738677.06元;35、东胜区滨河佳苑5-1-2101号网询参考价773175.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李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左永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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