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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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胖小与被告明明、白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与被告明明、白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银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银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代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领小、额尔敦扎卜: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泉与被告领小、额尔敦扎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付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强与被告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梁国庆、李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国庆、李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国庆、李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2163.85元;二、被告梁国庆、李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15236.47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9‰加收50%计算从2021年4月5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梁国庆、李素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韩格日吐、李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7958.90元;二、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6065.66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23‰加收50%计算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格日吐、李淑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赵哈沙、包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哈沙、包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哈沙、包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69182.40元;二、被告赵哈沙、包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72066.07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03‰加收50%计算从2021年3月9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赵哈沙、包玉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李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祥与被告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甘珠尔扎布: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583号原告田喜与被告甘珠尔扎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白长何: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961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慧源五金商店诉被告白长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3笔欠款本金合计738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本金7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齐永胜、韩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979号原告王小冬诉被告齐永胜、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李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忠诉被告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上费用合计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你及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4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346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的利息10737.22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上本息共计345337.22元;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党改荣、党美玲、牛永清、苗卫东、高月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党改荣、党美玲、牛永清、苗卫东、高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张伟、刘根秀、崔文荣、张颖慧、张颖超、杜庆丰、杜文军、赵建军、杜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张伟、刘根秀、崔文荣、张颖慧、张颖超、杜庆丰、杜文军、赵建军、杜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张保林:

原告佰迁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99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融资租赁费51752.60元;2、判令被告以51752.60元为基数,按年15.4%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逾期之日)起暂算至2022年3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罚息)为27894.65元,合计79647.25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4日,被告(承租人)根据自己选定的车辆和车辆销售方,向原告(出租人)提交了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36个月,租赁费总额为69017.46元。同时,合同约定了租赁费支付日期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罚息)。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融资款(即购车费用),并向被告方交付了租赁物(车辆),同时,为保障原告方权益,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对车辆(车架号:LFM A8E6A7D0011557)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方在支付了17264.86元租赁费后未再支付,已构成违约。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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