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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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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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成、吴凤兰、包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曹达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赵其与原审被告李王换、李华、侯满生、曹达生、崔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王换就(2022)内06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曹达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赵其与原审被告李王换、李华、侯满生、曹达生、崔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其就(2022)内06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张兴亮: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启财与被执行人张兴亮、雷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以及本院(2022)内0622执异75号、(2022)内0622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周强文:

本院在受理崔凤英诉张林春、周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崔凤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周强文、张林春送达(2022)内0826执恢39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39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3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3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生效。如对上述法律文书有异议,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上述法律文书的认可。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陈志勇: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陈志勇送达(2022)内0826执1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1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生效。如对上述法律文书有异议,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上述法律文书的认可。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祁平小: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根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赵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赵国华偿还2007年1月12日借款4800元,合计偿还本金4800元及直到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04年3月31日借款2500元,2005年1月15日借款3000元,合计偿还本金5500元及直到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杨永飞: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侯建国与原案被执行人杨永飞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内092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执异1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广: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侯建国与原案被执行人王广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内092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执异1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磊诉被告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平与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1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云与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6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海城、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并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为91.5667万元,本息合计141.5667万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托克托县托电经济园区同发宾馆东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002110047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及因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保函、评估拍卖、差旅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欠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吕湘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与被告吕湘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董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董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8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民诉被告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东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红、陈连宝、陈春、包占柱与被告刘树刚、闫志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刚、闫志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红、陈连宝、陈春、包占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0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树刚、闫志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骆大连、阿荣高娃:

关于郭雁滨申请执行骆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骆大连、共有人阿荣高娃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邮电长乐小区1号楼4层1单元16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890438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155173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0413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641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骆大连、共有人阿荣高娃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邮电长乐小区1号楼4层1单元16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02899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7464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743446.55元,竞价幅度及保证金数额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事宴面餐饮店、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牛爱羊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彭兰兰、朱爱云、温改林、李美兰、尹文文、李勇军、张雨惠、赵瑞芳与你劳动争议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463、1467、1628、1629、1631、1635、1636、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范立军与被告张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郭建光: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鑫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原审原告马晓、王占义、周开歧、郝乐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利荣、马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尚清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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