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香儒奶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牛乳业(乌兰浩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洮南市香儒奶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李俊燕、李笑东、李坚:
我院受理原告乔银锁诉被告安三板、第三人李坚、李俊燕、李笑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尹耀峰、宫世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耀峰、宫世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朗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丽萍诉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朗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杨恒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恒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2)内0502民初490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不当得利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温小军、刘红梅:
上诉人杜和平、薛美丽因与被上诉人潘妮璇、李世文,原审被告温小军、刘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周伶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三合慧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瑞强、周伶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石德后: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平堂、石德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塔利村村民委员会、内蒙古鸿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芦素梅、苑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奇勇宏: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与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奇勇宏、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做出的(2015)呼仲执字第21号执行证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1层101号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14364号建筑面积1125.12平方米,2层201号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14015号,建筑面积2366.8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第一次流拍价格54081504.9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奇勇宏、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部分本息。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保林与被上诉人桑义峰、桑昊、王兰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小、李翠英、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8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小、李翠英、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8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小、李翠英、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8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小、李翠英、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8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索加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加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文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文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温改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改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张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素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石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石小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姜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姜学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日
刘雅、唐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雅与被执行人唐劼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樊丽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樊丽为本案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康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延春诉被告陈曙光、王秀珍、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2、给付利息:(第一段:从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50000元×19个月,月利率×2%=19000元,第二段: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5日50000元×23个月,月利率×1.283%=14754.00元)本息合计:83754.00元;3、给付利息从起诉后继续计算利息,从2022年7月16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的利息(本随利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李明: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艳敏、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敏、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15000元,支付利息310550.99元,本息合计825550.99元;二、被告王艳敏、李明于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15‰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李明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团结路建筑面积为48.9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左城房字第10489号)、被告王艳敏名下位于科尔沁大街文化路建筑面积为40.08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左城房字第10551号)及位于科尔沁大街南团结路东面积为4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左国用(2005)字第401200532700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4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48元,由被告王艳敏、李明负担120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敏、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