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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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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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宽、武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军诉戴宽、武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宽偿还原告孙志军代偿款本金45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承担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武丽琴在被告戴宽对上诉债务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韩二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782元,并支付以本金33782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康鸿飞、姜俊杰、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康鸿飞、姜俊杰、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90000元;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7月28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48933.52元(其中,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利息所得为42109.39元;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所得为6824.13元);三、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钢材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21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孟智勇的工资68262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682621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海双:

本院受理原告米海生与被告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米海生偿还借款35200元及利息(2021年4月23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352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海双负担686元,由原告米海生负担21.5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王照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照磊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照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及拖欠保费共计138104.3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0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高晨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与被告高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李丽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2021年1月28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7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高晨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内蒙古剑固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爱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剑固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3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剑固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603012609200041888)内70810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亮诉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143.01元(利息从2021年7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本息共计108143.01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雷秉昕: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芳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雷秉昕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3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雷秉昕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460014998397)内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郭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南路西侧018号房屋一套(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D-0049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杨子闯诉被告王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1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芳、陈炎、陈鑫、陈荷叶诉被告樊喜林、王国栋、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王燚:

本院受理原告张婧诉被告王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胡永哲: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图雅诉被告胡永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包罕力:

本院受理原告初晓宇诉被告包罕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汪元清、王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元清、王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元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26744元、给付2021年6月20日前拖欠利息、逾期利息共计2641734.72元未偿付,本息合计4268478.72元。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414%继续给付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元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王苹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中行综合楼1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31013304号,建筑面积155.88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30062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72元,由原告通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4615元,被告汪元清负担40957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刘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兰二军诉被告刘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4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土默特左旗杨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保跃与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杨林商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因申请人李保跃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目前该案在复议期间,因你单位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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