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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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袁成柱:

本来面目院就申请人杨永清与被申请人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需对被申请人袁成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8号(祥龙小区2#商业楼整幢)房产进行测绘、价格评估,现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3日(周二)上午9点在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局301室(153段汇丰宴会厅对面)公开为本案选定测绘评估机构。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准时到场参加,逾期不到不影响选择机构工作的正常进行。

注: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摇号的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何北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北海、张小栋、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北海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540.09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利息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如被告何北海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小栋所有的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盛裕家园A5号楼6单元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21303452号)在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复利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何北海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勇所有的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盛裕家园B3号楼7单元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5021401956号)在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复利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47元,由被告何北海、张小栋、王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986.93元,利息10981.0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本利合计55967.97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44986.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杨玉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春兰诉被告杨玉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思思(女,2010年1月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冀忠厚、王丽:

本院在执行李莉与冀忠厚、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内092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3100号原告内蒙古志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王帅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和与被告王帅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玥华与被告斯日古冷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邬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佃梅诉被告邬建军、内蒙古聚匠物业服务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邬建军赔偿原告韩佃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韩佃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佃梅承担109元,由被告邬建军承担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杨毅与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87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蒙飞、李振然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26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川诉被告郭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尤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武磊诉被告丁玉兵、尤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丁玉兵就(2021)内0105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谭胜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振艳、孙大勇、谭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陈晓璇: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诉被告陈晓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赵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俊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张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周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曹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张秉智、刘玉桃:

原告田飞小与被告张秉智、刘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秉智、刘玉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田飞小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6528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2%计算);2、被告张秉智、刘玉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田飞小借款本金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6.54元,由被告张秉智、刘玉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刘畅浩:

本院受理原告郝三后诉被告刘畅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办理房屋网签款10000元;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7月30日资金占用期间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小计1925元,两项合计11925元(壹万壹仟玖佰贰拾伍元整);三、判决被售品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苗明:

本院受理原告段斌诉被告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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