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伟、罗琴枝、周红杰、闫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欠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28.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罗琴枝、周红杰、闫亚雄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琴枝、周红杰、闫亚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3元,公告费400元,计15073元,由被告康伟、罗琴枝、周红杰、闫亚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华、陈会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陈会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华、陈会丽给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欠款196194元,支付违约金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4元,由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刘华、陈会丽负担514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唐敏、李平、杨伟、苏磊、刘志萍、张银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敏、李平、杨伟、苏磊、刘志萍、张银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二柱、王八柱、王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王二柱、王八柱、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史勇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勇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484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48417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孙丽霞: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惠、明桂芳诉被告孙丽霞、刘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张博洋等16人诉被告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龙、朝鲁萌、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六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342、3332、3339、3324、3327、3335、3325、3329、3326、3334、3336、3343、3341、3337、3818、3208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何旭:
本院受理原告佟文强诉被告何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佟文强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佟文强已预交),由被告何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月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月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行代偿款28629.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700.36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81.71元,以代偿款2862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0%,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李拴栓:
关于申请人王利俊申请执行李拴栓民间借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拴栓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072652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7200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4085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209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李拴栓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19517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15894.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01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赵燕春、刘风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赵燕春、刘风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栗建雄、吴喜平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9551.31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19.3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8787.32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长柱、刘果枣、赵燕春、刘风风对被告栗建雄、吴喜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97.76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1655.7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栗建雄、吴喜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杨长柱、刘果枣、赵燕春、刘风风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赵燕春、刘风风、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燕春、刘风风、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燕春、刘风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46.62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8860.64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对被告赵燕春、刘风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3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2207.2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燕春、刘风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邬旗、袁美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8996.28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22.47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5898.5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对被告邬旗、袁美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4.98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7662.2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邬旗、袁美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874.19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5867.4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对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9.37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8491.0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邬存厚、高翠芬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二恒、樊利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967.87元,截止到2021年12月9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12074.76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对被告王二恒、樊利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9.83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1年12月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4792.4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二恒、樊利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邬旗、袁美珞、邬存厚、高翠芬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范元红、彭嘉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高升、李润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0.4元及利息13140.7元,本息合计63121.1元。二、被告刘威云、贺桂花、范元红、彭嘉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刘高升、李润秀负担。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