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琴枝、周红杰、康伟、闫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琴枝、周红杰欠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罗琴枝、周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康伟、闫亚雄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康伟、闫亚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琴枝、周红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4元,公告费400元,计15074元,由被告罗琴枝、周红杰、康伟、闫亚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1日
魏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1日
董淑芳、赵飞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淑芳、赵飞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赵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丁军、杨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军、杨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军、杨丽英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69.73元及利息、复利(以本金9569.73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899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899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如被告丁军、杨丽英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丁军、杨丽英共同所有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VZUR21B0HC121967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400元,计538元,由被告丁军、杨丽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李伟、王明、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车彩虹、王璐、郭婷、王春龙、贾琴、王明、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车彩虹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338.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以本金75338.87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罚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538.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王璐、王春龙、王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车彩虹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元,公告费400元,计4393元,由被告李伟、车彩虹、王璐、王春龙、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满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满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3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刘满青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明在、常办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张明在、常办办负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刘君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974.53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刘君强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霍五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霍五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霍五胜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刘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被告刘海刚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李素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素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657.34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李素旺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薛三强、席璐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三强、席璐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81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段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松诉被告段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冯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旭宇诉被告梁慧军、冯俊义、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赛优牧业有限公司、冯福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2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杨磊:
本院在执行刘乃秀申请执行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21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磊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东街三街坊21号楼201室房产(产权证号:As 070449)。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陈曦中: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曦中、罗成清、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徐锐军、白玉凤、贾慧宇、孟仝男: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炳丽诉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徐锐军、白玉凤、贾慧宇、孟仝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民终40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春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春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杨福钱、韩二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庞瑞瑞与被上诉人杨福钱、韩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静、张剑澎、白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刘静、张剑澎、白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