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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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芝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印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爱花诉被告高埃林、张保、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9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高斯琴巴图、关淑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442.7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41442.7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宝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宝贵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3650.6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9日),本息合计383650.60元;2、请求被告李春杰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杨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433.67元,支付利息5488.79元,本息合计34922.46元;二、被告杨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山诉你土地流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哲:

本院受理原告邢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正正、潘金枝、王明明、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四人【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316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19861.71元,本息共计269861.71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2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明明、王鹏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王正正、潘金枝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尔沟分社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向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尔沟分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60625%,按月结息,利随本清。同日,被告王明明、王鹏飞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尔沟分社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3月21日,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址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贷款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3月25日在北方新报登报公告。2020年3月26日,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贷款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0年7月15日在北方新报登报公告。2020年3月31日,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贷款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于2020年8月5日在北方新报登报公告,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该笔债权。现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缴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武志峰、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张莉、武志明、赵贵梅、侯海清、张慧敏、武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包磊:

本院受理乔燕冬与包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2022)内0105执197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19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杨凯: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凯的银行存款18323.1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李凤娇: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凤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凤娇名下所有的蒙A812J S大众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张柏方: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柏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柏方名下所有的蒙D6389B福田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刚: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所有的蒙ARU597起亚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岳红辉: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岳红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红辉名下所有的蒙K0638P五菱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转林: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转林的银行存款59725.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赵培利: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赵培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培利的银行存款71374.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王慧娟: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慧娟的银行存款25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褚景琢:

本院受理原告苏凤云与被告褚景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褚景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苏凤云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褚景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凤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1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苏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褚景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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