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任鹏诉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呼玉劳人仲裁字[2022]268号)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工资45000元;二、依法支持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双方具体补缴险种及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500元;以上共计:57500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10号。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0日
■撤销公证书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于2014年5月29日根据郁峰、郁存花、郁斯庆的申请,出具了(2014)鄂达证内民字第563号继承权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该公证书于2022年8月8日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现予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
2022年8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三北冰雪赛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芝)、裴枫:
本院受理郝斌飞、张学东、赵晓芳与你(单位)内蒙古三北冰雪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裴枫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包九劳人仲案〔2022〕120号)(包九劳人仲案〔2022〕127号)(包九劳人仲案〔2022〕128号)。我院于2022年6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8月30日
■公告
我公司开发的盛世康城二期小区(14#、15#、16#、17#、)已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交房,请购买、回迁到该小区上述楼栋的所有业主到鄂尔多斯东胜区炜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炜业·盛世康城二期交房处办理交接房屋手续。为了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业主义务,请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交接房手续的业主,则视为您已接收该房屋,自交房之日起,由该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权利、责任和风险及逾期办理交接房手续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各业主自行承担。
炜业公司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477-3154177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30日
■公告
内蒙古嘉贝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军):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连贵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2)包九劳人仲案18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