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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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乌兰察布市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宇诉被告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岳春娥、李涛:

上诉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李翠玲、岳存在、岳春娥、李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张磊:

本院对原告李明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王建霞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076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口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委托经营收益106975元及违约金103264.973元(违约金以自应付收益金时间第10日起,按拖欠金额的0.1%按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刘增气: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丽诉被告刘增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乌吉莫: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1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30日

李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飞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王海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解巧枝: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解巧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王兰平、王利平、王毛毛、朱俊义、王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朱俊义、王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韩宝泉与被告白哈申其木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韩宝泉对(2022)内052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王国洪、朱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杰与被告王国洪、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洪、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丽杰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8567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孙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与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许福欠款10600元;二、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许福利息,以欠款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7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自2009年3月2日至债务实际履行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张明泉、李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被告张明泉、李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明泉、李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福欠款6561元,利息7539元,本息合计141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5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张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张德军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福农分期付款信用贷款20596.69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596.69元(利息2017年4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肖金龙、卢洪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金龙、卢洪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金龙、卢洪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肖金龙、卢洪弟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福农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利息11786.9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佟乌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梁志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志魁、佟乌兰偿还借款本金28774.95元及利息24641.4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本利合计53416.4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8774.95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从2022年5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苑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王丽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苑长龙、王丽影偿还借款本金29890元及利息21343.8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本利合计51233.8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8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4.679‰,从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包青格吐、赵海英: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4232号原告高海珍与被告包青格吐、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海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高海珍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谢继财:

本院受理原告靖艳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继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靖艳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2932元,本息合计212932元;二、被告谢继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靖艳华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靖艳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元(缓交),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继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贾高娃、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4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高娃、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高娃、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51.81元,支付利息19257.61元,本息合计49209.42元;二、被告贾高娃、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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