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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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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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原告钟静诉王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静与被告王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钟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张国军、金诺达古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7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815.27元,支付利息15448.72元,本息合计45263.99元;二、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马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力吉巴吐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3173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585.85元;2.以借款本金349585.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包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雨与被告包胡格吉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春雨尾欠借款本金2600元;二、被告包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雨以借款本金2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胡格吉乐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白长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304号原告玉山(又名韩玉山)诉被告白长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支付的代偿款34730元; 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54178.8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邱晓琳:

本院执行的张伊娜与被执行人邱晓琳、李海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729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602执恢729号网络询价报告,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邱晓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3号景泰园小区11号楼1单元803房产一处。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润福:

本院受理原告董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赵桂霞:

本院在执行陈玉琴申请执行赵桂霞、杜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桂霞丈夫杨海斌(已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明珠小区13号楼2单元503室房产一处;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为89214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王福祥: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福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网络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魏贵堂诉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魏贵堂劳务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张文林:

原告智慧诉被告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智慧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208628元;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9.42元,由被告张文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英俊:

本院受理原告吕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刘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雄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英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史雨禾、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雨禾、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史雨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10794.31元、利息415511.87元及截至2022年1月5日的罚息97180.03元、复利49802.34元,并偿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810794.31元为基数,年利率为8.91%)、复利(以利息415511.87元为基数,年利率为8.91%);二、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雨禾追偿;三、驳回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韩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玲与被执行人韩丽、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8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丽的丈夫孙来存(已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3号楼2单元204(产权证号:D-01961;建筑面积:97.81㎡)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3号楼2单元204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9333元,房屋参考总价为912860.73元;3、(2022)内0602执恢8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韩丽的丈夫孙来存(已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3号楼2单元204(产权证号:D-01961)和被执行人韩丽的丈夫孙来存(已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物流3号街坊白领公寓园区2号楼4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2349)房产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喜柱:

申请人李建军、李继生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刘喜柱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37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喜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6号街坊(证号:1776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喜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4号楼32号(证号:049417),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李敏(152701199311250921)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西街21号奥运花园A2小区15-1-1201室【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3366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贾秀英:

本院受理吕素平诉你、王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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