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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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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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秦文斌诉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云滨:

本院受理原告逯少君诉被告云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苏志纲: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飞与被告苏志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2)内0826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李瑞、王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王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内0826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支持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两位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张莹: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宾诉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何献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献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杨伟丽、佟七十一: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伟丽、佟七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周丽芹、杨宝明:

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宝明、周丽芹,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朱俊飞:

原告内蒙古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飞[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32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俊飞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朱俊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房款384000元和违约金58921.68元(违约金应从每次欠付租金开始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分别计算如下:1.2020年3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即92000元×3.85%×4倍÷365天×734天=28491.27元:2021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以本金292000元为基数,即292000元×3.85%×4倍÷365天×247天=30430.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王东晓将自己在内蒙古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层期间所负责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路北自由里商街S2号4楼的房屋租赁二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租赁合同》,并由第二被告做担保人。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十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0.8元,年租金为292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署租赁合同之日(即2018年9月26日)即交付当年度租金的60%,半年后即2019年3月26日交付当年度租金的40%,即上打租金(第一年度是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并且,合同对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均做了约定,且对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约定为: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向出租方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因合同中约定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免租期为6个月,故第一年度到期后原告给被告免了6个月的租金,即第二年度的租期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众所周知,2020年正值全球疫情期间,故原告又给被告免了4个月的租金,即第二年度租期延至2021年7月25日止。被告断断续续给了原告200000元后,余款92000元再未给付。至2021年7月26日应交付第三年度(即2021.7.26-2022.7.25)租金开始,被告便再未支付过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遂在2021年12月初向其发律师函催要该笔租金,被告仍置之不理。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现被告不按时支付房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原告一再催要的情形下仍不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所与被告丁玉海、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赵胤奇: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虎与被告赵胤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6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覃雪:

本院受理的李沙仁与覃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公租房手续费25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公租房事宜,付款后未办成未退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霞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荣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斗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何利君、谢坤: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利君、谢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何利君、谢坤共同所有的位于玉泉区建华西街蒙银住宅楼1号楼1层18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49569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40026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869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利君、谢坤共同所有的位于玉泉区建华西街蒙银住宅楼1号楼1层18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二家平台均价447977元,一拍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358381.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6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20%,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立洪、石相儒:

关于内蒙古金源开泰典当有限公司与石相儒、刘立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3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96226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73273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11721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32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3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01758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64945.55元,竟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735203.72元,竞价幅度及保证金数额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高基存: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飞与被告高基存、吴文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基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耀飞尚欠劳务费、沙石料等费用共计103985元;驳回原告张耀飞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马梦阳:

本院在执行高鑫伟与马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79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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