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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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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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得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得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肖绵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肖绵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吕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建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黄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桂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张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郭雪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金朝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018.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金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49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朝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苏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202.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8467.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蔡锦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锦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911.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蔡锦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335.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蔡锦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杨爱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爱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34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爱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84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爱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17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334.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田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968.94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42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田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杨志慧、徐铭: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内蒙古凯阳东申能源有限公司、张振业、焦德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2021)内71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焦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费2621507.58元及利息351081.76元(利息以2621507.58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为351081.76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对被告内蒙古凯阳东申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张振业、被告杨志慧、被告徐铭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1元,由被告焦德胜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0日

要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要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张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赵贵鹁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28元,本息合计11528元;(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始按年利率3.7%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二、驳回原告赵贵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吴胜林: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59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吴胜林,孙明杰,白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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