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宏伟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
法院公告
付利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利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世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张世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65001.28元及利息5462.55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1月18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世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5175.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世栋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张世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钮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军诉被告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钮生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钮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英军借款158000元整,及以15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静享日式烤肉店:
本委受理徐祯毅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79号),于2022年8月1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珠拉来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珠拉答应要领取,但一直未来领取,并且之后拒接本委的电话。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门达路锦绣福源A区东门底商1010”去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