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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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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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简梵瑜伽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聂星、杨丽丽、马秀芳、罗靖(呼劳人仲字[2022]1225、1226、1227、128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委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院)6号楼2楼238室(东侧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

■遗失声明

朱昱欣于2022年8月22日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码:15262820030617060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爱学帮职业培训学校将工行密码本证书遗失,账号0602002609200083542,声明作废。

冯学兰将新城区苏尼特骨头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许可证编号:J Y21501020044429;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 A0N 9UBE3Q,声明作废。

2022年8月26日

■声 明

呼和浩特市华奇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呼150101004576)将以下车辆营运证注销,特此声明。

车牌号:蒙AS986挂,营运证号:150106001010

车牌号:蒙A74762,营运证号:150106005054

车牌号:蒙A75159,营运证号:150106001009

呼和浩特市华奇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内蒙古交运管许可呼字150108000469号,申请办理注销。

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2020)万祥破管字第022号

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8月15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8月24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0)内0581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次为第1次分配,确定于2022年8月30日前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实施,本次分配金额详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梁山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2)包仲字第025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04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黄贵彬:

王锋与黄贵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22年6月22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内03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贵彬返还甲方采矿权转让费200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黄贵彬承担。现王锋将(2022)内03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贵方。请贵方收到本通知后当即向王瑞履行相关判决书中的义务。

特此通知

(王瑞联系电话:13904731237)

通知人:王锋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内蒙古正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劳动者工资发放方面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劳动者王丽等6人2021年6月份至8月份在你单位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11498元。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现通知你单位负责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接受约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内蒙古正佰科技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人社监先告字[2022]第1号),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内蒙古正佰科技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杭人社监理告字[2022]第1号),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丽等6人2021年6月份至8月份工资壹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11498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提取提存款通知书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敬民已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将向你单位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自治区政协小区商品楼贰号楼肆单元12层西户(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房屋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提存到我处。现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带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单位账户、授权委托书在法定的工作日来我处提取上述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57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云鼎大厦四单元五楼,联系电话:0471-3293436,联系人:王改霞。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2022年8月26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王晓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签订的《招商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对借款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张连祥享有的2013年发放的贷款(授信协议编号:2013年呼新字第023号;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呼新字第023-1号;担保书编号:2013年呼新保字第023号-1、2013年呼新保字第023号-2)项下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王晓农。

现王晓农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特此公告通知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祥,以上债权已归王晓农所有。特此公告。

王晓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2022年8月26日

■公 告

内蒙古东联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普正(回劳人仲字(2022)34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王普正(回劳人仲字(2022)348号):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仲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共计96305.79元;3、请求仲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发从2021年8月份到2022年7月份的工资44000元;4、请求仲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从2021年7月份到2022年7月份补缴社保。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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