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9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包占柱、赵忠禄: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195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36%给付。3.本案起诉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刘敬国:

本院受理原告石卫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9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马桂珠:

本院受理原告苏振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6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王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3420.3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08日),本息合计73420.3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1.799‰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曹殿平、翟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殿平、翟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殿平、翟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4403.12元,利息25114.81元,本息合计89517.93元;二、被告曹殿平、翟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25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殿平、翟桂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汤青海、赵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青海、赵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青海、赵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935.58元,利息18546.26元,本息合计47481.84元;二、被告汤青海、赵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案件受理费12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汤青海、赵桂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许卉、杨海朋: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卉、杨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卉、杨海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1306.88元,本息合计20306.88元;二、被告许卉、杨海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案件受理费5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许卉、杨海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传明、乔丽颖: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传明、乔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传明、乔丽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3978.01元,本息合计48978.01元;二、被告张传明、乔丽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20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传明、乔丽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赵那申乌力他:

本院受理原告赖高娃与被告赵那申乌力他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赖高娃与被告赵那申乌力他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赖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武与被告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连武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玉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朱荣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朱荣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朱荣娟离婚。二、婚生长女王跌哲鸿(2008年8月22日出生),婚生次女王梦琪(2011年7月14日出生)均由原告王立新抚养,被告朱荣娟给付两名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堂诉李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马磊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宝音格日勒:

本院受理张秀兰与宝音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25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铭控股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因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曲瑞春、周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士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14878.05元,本息共计:61878.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6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冀海军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曲瑞春、周苗苗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段文兵、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兵、张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李少剑、贾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少剑、贾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闫瑞光、柳得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30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