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9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李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贺玉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贺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陈忠义、张二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诉被告张瑞波、毛维维、陈忠义、张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23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石喜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磊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李磊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原告李磊磊不服本裁定于2022年7月18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周松元: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罗志兵、马红锁: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登云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荣升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罗志兵、马红锁、王殿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罗志兵、马红锁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9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毕丹、代红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丹、代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2022年3月23日前产生的利息2079元,本息合计32079元;二、被告毕丹、代红文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始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雪诉被告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于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令与被告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徐大伟诉你与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向原告徐大伟所借的人民币2500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冯春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冯春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50188.49元,支付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利息2907元,本息合计5309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韩宝泉与被告白哈申其木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宝泉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邴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尹万超与被告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邴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尹万超借款本金23200元,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尚欠利息25528元,本息合计48728元;二、被告邴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尹万超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尹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顾海全、老姑娘: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88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海全、老姑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海全、老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施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债款23714.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李音扎布: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422号原告许福诉被告李音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音扎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合计5650元、利息6058.98元[465元(450元×0.0123元/月×84个月,自2015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2日止)+3823元(3700元×0.0123元/月×84个月,自2015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1771元(1500元×0.0123元/月×96个月,自2014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止)],本息合计11708.99元;二、被告李音扎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2年5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1.23%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3元,由被告李音扎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边登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10号原告张彦志诉被告连登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边登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彦志欠款43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边登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刘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被告刘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二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被告张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孙国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庆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赵庆革欠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庆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刘瑞明、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三森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明、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王素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松布尔巴图、照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松布尔巴图、照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达来其其格、胡宝生、胡宝元、韩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刘牡丹、张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刘牡丹、张云贵、张兆福、张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