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塞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孝、杨瑞元、蒋利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5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都楞毕力格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18号]一案中,案外人石翠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石翠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18号]一案中,案外人张宇翔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宏安佳苑东单元15楼中户15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宇翔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18号]一案中,案外人王丽娜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2单元4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丽娜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18号]一案中,案外人范越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宏安佳苑东单元2楼中户2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范越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118号]一案中,案外人褚成发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102、2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褚成发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武金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瑞顺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旺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3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瑞顺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金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旺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3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呼和浩特市蒙瑞顺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金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旺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3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旺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金永、呼和浩特市蒙瑞顺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3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恢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青与被执行人赵水鲜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814号]一案中,赵水鲜请求本院撤销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济丰估字[2022]第0004号【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额尔敦街彩虹城二期(玖都公馆)7号楼6层7号、8号】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的内容。本院作出(2022)内0105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后,赵水鲜不服该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22)内01执复67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上述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赵水鲜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和谐路彩虹城小区(玖都公馆)7号楼6层7号、8号房屋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雁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6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2】第0177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67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2】第0178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跃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4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2022】第1327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景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朋博诉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毛玉梅: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毛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胡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君、王建华、付刚诉被告权莉、许媛、第三人胡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13565号民事判决书,张亚君、王建华、付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何拽梅(又名何艳玲)、李旺胜: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霞诉被告何拽梅(又名何艳玲)、李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2)内010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贾瑞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亢呼生、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张春花、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韩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韩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