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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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文栓、常粉团: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董文栓、常粉团: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董文栓、常粉团: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董文栓、常粉团、尹丽丽、陈钰、李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海军、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刘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权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赵权福劳务费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玲玲: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邸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邸文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陈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秀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李拴栓: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海诉被告李拴栓、李天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埃荣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金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金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88.93元,利息5102.26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2391.1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金玉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03号民事栽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董建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董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90.51元,利息:3100.96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2791.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董建林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郭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郭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兵偿还借款本金:14793.56元,利息10651.37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5,444.9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兵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常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常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1037.72元,利息:9103.7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00,14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常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苏乐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苏乐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400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2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苏乐冉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峰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8月15日的信用卡本金4884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建峰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张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峰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8月15日的金马驹钱包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建峰按照《内蒙古银行金马驹钱包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张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任亮、刘巧梨:

本院受理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张银威:

本院受理原告戴宇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杨玉先: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杨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崔建军、杨春娜:

原告周霞与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建军、杨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霞租赁费51000元。二、被告崔建军、杨春娜给付原告周霞利息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周霞已预交),退还原告周霞100元,由被告崔建军、杨春娜负担14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

江西省邦洲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帅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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