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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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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被告冯果林、郭润兰、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被告范二喜、李桂枝、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张永胜(小名张小永):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铸、乌兰图雅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白铁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白铁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初4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高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梅军:

本院受理董瑞申请执行梅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0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济丰估计(2018)第0414号评估报告及(2018)内0105执恢3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梅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锦绣福源C区2号楼1单元23层230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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