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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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9

限制消费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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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践,本院决定对下列名单中的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对已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本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和实际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有权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限制高消费期间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时止,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令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0472-8426110),并进行审查认定,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令!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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