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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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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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跃文:

本院执行于红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恢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偿还医药费6519。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诉讼费111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文贵:

本院执行吴贵成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2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29元,案件受理费1938.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文贵:

本院执行张海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2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17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文贵:

本院执行王海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2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29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文贵:

本院执行陈旭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1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2元,案件受理费168.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文贵:

本院执行曹志刚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578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刘朕卿:

本院执行岳旭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岳旭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84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94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齐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广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7日

周阿力木沙:

本院受理原告温秀华诉你及杨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181元,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0.50元,由原告温秀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马好日都胡与你及被告萨如拉(又名都娃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银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好日都胡借款6500元;二、被告萨如拉对被告银泉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银泉、萨如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赵志秀: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794号原告仓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赵志秀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恩忠: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19号原告任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恩忠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恩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林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95号原告武根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包林光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武根邦抚养,要求被告包林光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外债120000元,原、被告各负责偿还6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4时30分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满都花(又名包满都日花)、侯海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423号原告刘亚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满都花、侯海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99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满都花、侯海明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1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满都花(又名包满都日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424号原告刘亚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满都花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利息14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满都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包宝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506号原告包秀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包宝龙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李广福: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513号原告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广福偿还借款本金21600元,支付利息168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广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6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吉日木图(又名海吉日木图)、赵清立: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522号原告金井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吉日木图、赵清立连带偿还借款10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吉日木图、赵清立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谢银梅、齐敖民: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524号原告金井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谢银梅、齐敖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谢银梅、齐敖民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朝乐门: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527号原告王敖日格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朝乐门偿还借款本金6250元,支付利息656.25元;2.要求被告朝乐门按6250元为基数以0.005元月利率计息,支付欠款还清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朝乐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梁盛、邬美荣、高建海、叶巧仙、蔚朝阳、杨智彬、叶俊梅、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邬鹏真、梁盛、邬美荣、梁银、谢红红、梁建忠、王军燕、杨智彬、叶俊梅、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杜丽、常文武、高俊芳、杜小琴、闫先锁、王蕴强:

本院受理原告尚强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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