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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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任俊倩、闫培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俊倩、闫培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俊倩、闫培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丛艳君、王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丛艳君、王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丛艳君、王欢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郭富祥、张继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天顺诉被告郭富祥、张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18)内0105民初50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陈雅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杰诉被告陈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陈营: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杰诉被告陈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田宏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福清诉被告田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杜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贵诉被告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志刚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高世艾: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玉文诉被告高世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世艾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1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赖国栋、钱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珑诉被告赖国栋、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赖国栋、钱红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安荣、孟俊英: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安荣、孟俊英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安荣、孟俊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东B1-4号楼5层5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洪志华、张晶:

本院受理李忠申请执行李楠、徐蕊、洪志华、张晶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蕊、李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西环办金川大道东四季花城四区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穆锡晨:

本院受理金谷金河支行申请执行穆锡晨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穆锡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3号大正公寓D单元4层404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于晓冰: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于晓兵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晓兵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府南巷文化局职工住宅1号楼6层2单元206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锦盛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朱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银燕青诉被告朱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梅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董瑞与你债权转让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305号]一案中,案外人赵皎对本院查封锦绣福源小区C区2号楼2单元23层西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赵皎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赵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巧英与你买卖合

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民初6413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恒大雅苑6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文毅、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丹妮、沙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4)赛执字第560-1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进巷红安商住楼1号5层3-501号房屋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田玉清、田瑞芬:

本院受理吴晓华诉田玉清、田瑞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田玉清、田瑞芬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万豪长隆湾金园9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诚、王玉平:

本院受理崔俊清、银平在诉王诚、王玉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玉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第五住宅小区4号楼5单元4层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李东:

本院受理韩三旺诉李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1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东蒙A2787Y号江淮商务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郑国祥:

本院受理王冰峰申请执行郑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58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中信和估字(2018)Z201801517第0012号评估报告及(2016)内0105执5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科宇世纪苑(北环盛世)11号楼1至2层107号商业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乌海销售分公司、林镇星:

本院受理原告田申诉被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乌海销售分公司、林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孟虎诉被告张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77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朝阳与原审被告黄录伟、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朝阳对(2018)内010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日,身份证号码150103198401181118,被执行人春分,身份证号码152129198303076520,被执行人崔利全,身份证号码150103198308032054,被执行人张海英,身份证号码41272519791010382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英银行存款65951.94元以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訾琪小、郝美莲、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訾琪小、郝美莲、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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