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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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煜: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卫与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邬喜军与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8)内08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付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娟诉被告付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国贸工程设计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禺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贸工程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禺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5)赛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且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你公司抵押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18)内0121执恢4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6)呼青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2、(2018)内0121执恢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通知你本院依法拍卖已抵押的位于回民区附厂路西侧119号,面积607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他项权证号:呼他项2014第102号,土地证号:呼国用2010第00314号),并通知你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摇号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18年11月25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张丽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吕世存、董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薛风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风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杨清秀、陈满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被告杨清秀、陈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包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包哈斯巴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杨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玉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玉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白宝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白宝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包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长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397号裁定书(准予原告白长龙撤回对包金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50元,由原告白长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孙红燕: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强与被告孙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吴百顺: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强与被告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谢雪源: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强与被告谢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李长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魏美芳与被告李长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俊松: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志强与被告王俊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俊松: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志强与被告王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苗翠连诉被告武志勇、呼和浩特市洪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马玉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志强与被告马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凤武诉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高好斯白乙: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平与被告高好斯白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志诉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旋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8)内0105民初56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孟利芬:

本院受理原告沈宝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康计表、武巧女:

本院受理原告刘拉巧、张献忠、张丽娜诉被告康计表、武巧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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