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阿英舍:
本院受理郭长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龚志良:
本院受理(2018)内0102民初5192、5189、5186号原告陈辉诉被告龚志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布赫、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白光琴、李超申请执行布赫、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布赫、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他项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11599号、新城区2014111600号、回民区字第2014111598号、回民区字第2014111597号)交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强制解除他项权证。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苏博: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华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博、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闫泽津、尹雪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闫泽津、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洸诉被告谭海波、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谭海波、被告孙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洸借款132万元,并支付原告李洸自起诉之日至二被告全部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以本金1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谭海波、被告孙晶共同支付原告李洸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73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谭海波、被告孙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李伟举: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与被告李伟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乔辉:
我院受理的云海军诉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乔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云海军申请对王副充所有的位于秦皇岛抚宁县南戴河口村金海岸度假村10号住宅内物品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铜山与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喜梅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田建国诉被告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孟繁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魏四平、王银娥:
本院受理原告马慧霞、薛海渊分别与被告魏四平、王银娥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093、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马翠香、于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权利与被告马翠香、于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刘小林、贾玉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小林、贾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裁定拍卖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第五居民区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101031201504号。土地证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401)。建筑面积:2028.84平方米,占地面积1882.88平方米,现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838281元。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内景通估字[2018]第0435号房产估价报告,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如在以上期限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孙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孙树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4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曹振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李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海旺与被告李丽霞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尹全军、庞宝贵:
本院在执行李海霞申请执行尹全军、庞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9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尚胜: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菅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高爱莲诉菅玉芳、董玉平、沙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菅玉芳、董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爱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18629.33元(2012年10月26日至2018年3月29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66%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沙仁其其格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高爱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卿诉被告秦栓柱、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阿茹娜诉被告秦栓柱、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包春英、卜悦海(又名悦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春英、卜悦海偿还原告刘凤丽借款本金43500元,支付利息30930元;案件受理费16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春英、卜悦海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张宝石: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国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宝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国范借款本金48800元;2.被告张宝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国范借款利息12688元。案件受理费13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37元,由被告张宝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