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 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刑事并处罚金追缴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对干警送达的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产生质疑。杨某表示,自己因犯盗窃罪已接受过有期徒刑2年的刑事处罚,并在监狱服刑完毕,不应该再缴纳罚金,且自己在刑满释放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腿部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
对于杨某的质疑与所述情况,执行法官做了详细的答复,并告知杨某,可向法院提交现实状况的书面材料,经法院审查情况属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当缴纳的罚金进行减少或者免除。杨某表示原意积极配合执行干警调查取证,该院经实地走访调查后,作出对杨某原处罚金4000元减免2000元的裁定,杨某当即主动履行了剩余2000元罚金的缴纳义务。
(杜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