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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5

呼和浩特市防火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自查自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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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有关要求,现就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自查自纠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查自纠范围和主体

此次治理的重点对象为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4类高层建筑,包括: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高度大于24米)、老旧高层住宅(高度大于27米;含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小型营业用房的高层住宅)及既有超高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自查自纠的主体是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自查自纠时限要求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重点

各单位对照下列风险情形开展自查自纠,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

共性突出风险

1.同一建筑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未在高层建筑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责任人、楼长姓名及其职责公示牌。

3.未按规定依托社区网格员、物业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微型消防站队伍或专职、志愿消防队。

4.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5.建筑外墙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6.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7.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9.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停用。

10.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未按标准设置外墙救援口;违规设置铁栏杆及广告牌。

11.未按照标准设置防火分隔设施或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

1.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

2.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4.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

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突出风险

1.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5.分区消防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6.高层建筑内私自改造装修,影响建筑整体安全。

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边检查边整改,科学制定检查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费、措施、责任和时限,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能力不足的,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针对能够当场改正的一般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针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强化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加强消防通道、竖向井道和火电油气(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加强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高层建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其他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照本通告开展火灾风险自查自纠。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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