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9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波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小丽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东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兰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张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罗峻岭诉被告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3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于瑾: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源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马春祥、李侠、于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4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阴发祥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燚伦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张卫蓉、杨建卫:

本院受理原告苏普阳与被告张卫蓉、杨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韩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设与被告包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名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名味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7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内蒙古中创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创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郝宏敏诉陈爱民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山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50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对位于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2(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73号)、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18(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72号)、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19(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64号)、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措施,以上三套房屋价值共计500000元;二、请求确认位于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2(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73号)、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18(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72号)、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8019(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57164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王占海、赵素霞: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占海、赵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占海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42号瑞丰金城10号楼1单元1102号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为802002.6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杨占山、张晓玲:

关于张稣弟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5)东执恢字第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你在羊场壕乡营盘壕社房产(D-04207)一处。(2015)东执恢字第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你在东胜区吉劳庆北路房产(060935)一处。(2022)内0602执恢14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杨占山中国人寿保险保单一支:(2022)内0602执恢14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杨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2022)内0602执恢1475号限制消费令。(2022)内0602执恢1476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王有志: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新巨业隆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有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刘慧荣、于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刘慧荣、于海春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5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诉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栗丛林、通辽市美林大世界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杰诉被告通辽市美林大世界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栗丛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刘丽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供热费人民币34753.82元及延迟履行利息(以34753.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王俊虎、霍仙梅:

关于申请人张杰、石布赫、吕元英、高博申请执行王俊虎、霍仙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王俊虎、霍仙梅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筑福成3号楼2单元1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俊虎、霍仙梅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筑福成3号楼2单元101号的房屋现网络询价价格1051512元,以网络询价价格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973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房屋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 dbdhous e2022061500489号、阿里资产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2022061500453822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62b4e09a ed9a 4606b253d1b029dd8cc6号网络询价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陈利栋、杨玉兰、陈恩平、周启素、云红义、李淑青: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陈利栋、杨玉兰、陈恩平、周启素、云红义、李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利栋、杨玉兰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本金69036.59元,利息72元,罚息及复利23199.92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利栋、杨玉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28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恩平、周启素、云红义、李淑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