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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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晓栋与被上诉人姚俊成、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义、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0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胡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子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王燕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104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刘保红:

本院受理原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保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保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0353.12元;二、被告刘保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472.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保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冯耀田:

本院在执行李发清与冯耀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内0826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耀田仍拒不履行,李发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冯耀田送达(2022)内0826执恢34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341号执行裁定书,对冯耀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保单编号为2012152801478015014310、2011152805454015 001368的全部累计纳税保费予以冻结,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15日进行保险划拨。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张立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刘景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高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闫小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张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袁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高峰、赵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刘伟锋: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伟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伟锋偿还借款本金199286.29元、分期手续费4064.36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08603.25元、滞纳金11518.32元,共计欠款523472.22元。2.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4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527472.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特木尔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特木尔其其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特木尔其其格偿还借款本金74683.74元、分期手续费1285.05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2589.88元、滞纳金4261.8元,共计欠款92820.47元。2.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4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96820.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尤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3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89.21元,累计欠款93589.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3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96598.2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尤龙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赵劲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劲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1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580.68元,累计欠款145680.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50680.6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劲松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樊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5943.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860.0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樊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樊丽华名下车牌号为蒙A378S4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段俊峰(曾用名段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贾军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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