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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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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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琪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訾琪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支付物业费63409.9元;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4元(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1777元,由被告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朱成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卜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石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侯毅: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鹏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毅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1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赵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104民初42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党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104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纽维:

本院受理原告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被告纽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纽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697.45元;二、被告纽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240.3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纽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苏冠珩、雷蕾、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冬梅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冠珩、雷蕾、吕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42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梁雅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梁雅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77839.86元,本息共计7377839.86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始至2022年1月6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左旗沙尔沁镇六犋牛村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权证号:土左集用2012字第0560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4011201798号,抵押面积4551平方米)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344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鲁挨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利强、鲁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2.12元,本息合计109002.12元(利息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1年11月2日为9002.12元)。二、被告鲁挨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红、张旭东、黄伟、周志刚、班永峰、王愿香、姜鹏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5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红、张旭东、黄伟、周志刚、班永峰、王愿香、姜鹏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4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159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010157.21元,本息共计2600157.21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始至2022年1月6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案件受理费2760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扬州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内蒙古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于2022年5月17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钢朝鲁: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恒春与被上诉人乌云其木格、钢朝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重庆恒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恒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9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内蒙古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于2022年5月5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

张峰、张云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展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波、周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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